对于神圣法理的权威表达,肇始于五四宪法序言,而最终形成于八二宪法序言中对于各宪法主体的地位表述。
这种双重主体的荣誉制度是基于制宪者对于两者关系的理解,即将国家荣誉视为公民荣誉的基础。其次,国家荣誉立法应当符合宪法所设定的原则和权力分工的要求,将国家荣誉与公民荣誉、权利和尊严连接起来,运用荣誉制度达成国家建设任务的目标,规范荣誉制度的设定权限和程序。
二、荣誉制度的宪法规范 在中国宪法中有多个与国家荣誉制度相关的规范条文,对于这些规范进行学理分析和解释,不仅有助于理解上述关于荣誉制度的理论,也为国家荣誉制度立法提供了宪法指引。在这个时期的荣誉立法中,不仅革命者对于其制度初衷产生质疑,并且有参议院议员专门就此事进行质询。中国宪法第54条规定了公民有维护国家荣誉的义务,此处的荣誉主体是整体意义上主权国家。[50]此后,为了规范与清理各级政府、团体举办的表彰项目,在2006年至2009年期间由中央纪委牵头,全国共清查出各种评比达标表彰项目148405个,仅保留了其中4218个项目,总撤销率为97.16%。这就意味着,荣誉制度对于主流政治价值的培育存在限度,即政治价值最终需要在政治过程中得以证明和实现,如果在政治现实与英模宣传的反差过大,则会造成荣誉制度权威性受损。
[51]在2013年间国务院再次取消了76项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并提出了设置相关荣誉需遵循的原则:应具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由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不仅无助于公民德性的提升,反而可能引发沽名钓誉式的对于荣誉的追逐。此后的比较宪法著作,如龚祥瑞的《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何华辉的《比较宪法学》(武汉人学出版社1998年版),张光博的《比较宪法纲要》(辽宁人学出版社1990年版),李步云的《宪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赵树民的《比较宪法学新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沈宗灵的《比较宪法》(北京人学出版社2002年版),韩大元的《比较宪法学》(高教出版社2003年版)。
王世杰编写比较宪法著作以问题为中心,而选择问题的标准有二:一是各国宪法上通常规定的内容,二是结合本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此文的第五章,标题就是‘比较法学。冈松参太郎氏所译之布脱密氏之英美佛比较宪法论一书足资参考也。如1949年前出版的比较宪法著作仍有学术影响力,部分作者生活在中国大陆,如章友江、吕复和钱端升,且吕复和钱端升都直接参与起草1954年宪法草案。
(22) 如上所述,晚清时期,比较宪法语词的出现和反复使用多与译文有关,这一方面反映了当时中国比较宪法处于起步和模仿阶段,尚不成熟。费巩主张进行比较宪法研究应当有批评的精神,客观全面评价外国宪法制度的利弊得失,并非外国宪法各方面都好,即使好的方面也并非一定适合中国。
然而吕复对于民国十二年宪典功败垂成深表遗憾,在其1933年的《比较宪法论》凡例中也主张比较宪法研究应以宪法文本为依归,其中第一项内容为本书虽取比较体裁,但一以中华民国十二年十月十日宣布之宪法为准以求有所归结。其中的伯耳这斯,在读音上很接近拔珥杰思和巴路捷斯。因此可推断拔珥杰思和巴路捷斯为同一人名。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有关比较宪法的著作和论文尽管问世不少,(4)但学术研究仍面临不少挑战,(5)比较宪法的概念史研究仍遗留了很大的空间。
留学背景的多样化,有助于形成比较宪法知识来源的多样性。所谓比较法学者,亦分二种。中国比较宪法概念的内涵将在立足中国、放眼世界、反求诸己、推陈出新的过程中日益丰富。1928年2月15日《申报》刊载大夏大学新聘教授:巴黎大学博士毛以亨教授比较宪法及外交史。
这些成员还组成了励志会,是第一个中国留日学生学术团体。因著者对中国法制史研究甚深,于中国古代于宪法之发明均有所援引,这是一般新进作者所不能望其项背。
译书汇编社社长为戢翼翚,主要成员有王植善、陆世芬、雷奋、杨荫杭、杨廷栋、周祖培、金邦平、富士英、章宗祥、汪荣宝、曹汝霖、钱承赫、吴振麟。这些学者亲身经历了中国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既有深厚的国学功底,又有宽广的国际视野,更重要的是主动肩负着拯救民族、伸张民权、改善民生的道义责任。
(7) (二)比较宪法语词在中国出现的时间早于比较法 据华东政法大学何勤华教授考证,汉字‘比较法一词最早在中国出现是在1902年2月,该月出版的《译书汇编》上刊登了由户水宽人撰写的《法律学纲领》一文。程为老年的名教授,在北平的声誉是无人不知道,生平最擅长的研究是中国法制史和比较宪法。(31)1933年费巩的《比较宪法》序言也提到,编目以问题为单位,不以国家为单位,举一问题为题材,而以各国实例缕列其下,俾易归纳,并使比较。(32)何光远:制宪声中之比较宪法,载《中国新书月报》1931第5期。(34)1935年,《文化建设》杂志第1卷第4期发表了《中国本位的文化建设宣言》,该文认为中国是中国,主张以中国传统文化为本位,为主体,建设现代国家,以增强民族自信心。中国古称华夏,有四千余年之历史,岂得妄自菲薄。
陈和铣在为该书所作的序言中特别提到,篇末以三民五权与各国新宪法之精神相参证,为宪政史放一大异彩。(37) 第七,学术自由的尊重。
在清末民初这一阶段,比较宪法概念虽大致确立,但内涵限于外国宪法著作和文本的翻译。此外《比较宪法学》(韩大元,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6页谈到1890年布戈尔( Burgess)撰写的《政治科学与比较宪法》一书是西方国家比较早的比较宪法学著作,还谈到其书的第三编中比较了英国、美国、德国与法国的宪法制度和具体运用过程。
但1930年前后出版的以比较宪法为主题的著作凸显了中国比较宪法概念的主体性内涵。(17)在此期间,一些地方还开办法政讲习所,部分法政讲习所开设的课程也包括比较宪法,如1906年江苏教育总会设立的法政讲习所(18)和1908年福建省法政研究所。
王世杰注意到,现代一般国家的宪法,大率有一重要部分,规定个人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35)并以该书1 /3的篇幅介绍个人的基本权利和公民团体权利问题。《东方杂志》1908年第8期刊载的《宪政篇》(作者为孟森)也描述了达寿呈宪政书籍之事,其中提到,所已讲者为宪法历史、比较宪法、议院法等。是书,凡与自国历史有关者,必略述其沿革或参论其得失,附于每编之次。(13)刘鸿翔:比较宪法学,载《北洋法政学报》1908年第59期。
如前所述,晚清以比较宪法为题的著作几乎均为译著,多数译自日文。对于民国时期的中国来说,宪法的创制和国家的建构有赖于比较法学和比较宪法学的繁荣。
今日本校出版部发行之比较行政法,系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古德脑氏所著浮田和民氏所译,是书将英美法德四国之行政制度分析而比较之,宜与巴德尔氏之比较宪法参看。当然,我们也不能否认,比较宪法概念的发展虽未中断,但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比较宪法概念过于意识形态化。
另一方面也决定了外国宪法著作和宪法文本对于中国宪法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意味着中国比较宪法研究从一开始就秉持开放的心态,接受宪法的普遍性和公共性特征,关注外国宪法著作和宪法文本的翻译。美浓部达吉所著《比较宪法》在晚清时期就有三个中文译本。
遍阅之后,深感其所论述者,多非比较宪法范围所应有之材料,非特非比较宪法范围所应有,即普通之宪法学亦不应有。由此可见,中国比较宪法概念的主体性内涵是在整个中国文化自觉的背景下逐步形成的,体现了本土化的特色。事实上,比较宪法语词自1901年起反复出现于晚清时期的各种报纸期刊、学术著作和法政学堂。民国时期的宪法学者认真研究欧美和日本宪法制度和理论,从各个方面探索中国自身宪法问题的解决之道,不断赋予比较宪法概念以新的内涵,具体的学术努力体现在以下方面。
在中国出现比较宪法一词时,比较宪法在日本已有较长时间的发展,已形成比较宪法学科。章友江1927年加入美国共产党,后在莫斯科中山大学学习,1931年受聘于国立北平大学法学院,讲比较宪法课程,将苏联宪法纳入比较宪法的研究范围。
(19)另外,也出现了与比较宪法词意相接近的语词,如1907年浙江法政学堂开设比较国法学课程,(20)1908年宪政学堂开设万国宪法比较课程等。该书第一编第三卷标题为英吉利亚、美利加合众国、德意志及法兰西宪法之成立。
(11)冯春田、梁苑、杨淑敏主编:《王力语言学词典》,山东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199页。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本身就是比较宪法概念主体性内涵的体现,并被引入比较宪法著作。